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业 务 范 围
 

委估单位评估前期准备工作

  • 获得评估事项的批准:对评估事项获得上级主管部门、董事会等管理部门的批准:涉及国有资产的还要进行评估立项工作。
  • 委托评估机构,签订业务约定书、书立承诺函
  • 对评估范围内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
  • 对清查盘点中盘盈盘亏、需报废等项资产进行账务处理,达到帐实相符
  • 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对相关资产负债进行必要的调整
  • 在账实相符、资产负债项目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填列资产清单
  • 撰写“关于评估事项的说明”(附模式)
  • 组织有关人员配合评估工作
委估单位需提供的资料

  • 评估立项申请及批复
  • 董事会有关评估项目的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
  • 关于评估事项的说明
  • 公司合同复印件
  • 公司章程复印件
  • 营业执照复印件
  • 前三年会计报表及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
  • 总账及明细分类账(现场核实)
  • 经全面清查盘点后填列的资产及负债清单
  • 评估基准日银行存款对账单及调节表
  • 待核销、报废资产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(包括有关资产及债权、债务)
  • 重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、高精尖重要设备运行记录和大修理、改造记录等。
  • 产权证明:
    1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
    2、汽车行驶执照复印件
    3、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
    4、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许可证复印件、建设用地许可证、开工证(在建工程或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子建筑物、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)
  • 重大合同、协议等
  • 现行厂区总平面图及地下管线图(现场勘查)
  • 工程概预决算、建筑施工图(现场勘查)
  • 生产经营统计资料(附清单)
  • 评估需要的其他材料
委估单位配合评估的人员

  • 财务人员
  • 设备管理人员
  • 资产保管人员

  委估单位提供的资料(除现场勘查所用),应加盖单位公章;资料纸型为A4,如需立项确认,上报资料中董事会有关评估项目的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、关于评估事项的说明、营业执照复印件、前三年会计报表及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、资产及负债清单、产权证明需提供一式两套。如需评估中心立项确认,应提供B5纸型资料一套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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